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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者:admin 發佈時間:2014/2/18 上午 08:05:22 閱讀:9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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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說明:申請人向公所提出申請,公所經初審通過再送本局復審。 醫療補助申請對象: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住院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中低收入戶)。 依前項第二款規訂申請補助者,以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動產每人每年不超過7萬5千元、不動產公告現值每戶不超過300萬(99年起),且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自付額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補助健保給付項目部份負擔部份之70%。 看護補助申請對象: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住院期間須僱請專人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看護費1500元,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
承辦單位
主辦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聯絡電話:02-29603456轉5692傳真:02-2966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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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證件
應備證件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臺北縣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可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醫療院所之醫師、護理師或社工員蓋章證明)一份。 五、診斷證明書正本(醫囑部分應註明,住院期間須專人看護及入、出院時間,如有入住加護病房者,應註明入住加護病房期間)一份。 六、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七、照顧服務員身分證、結業證書影本一份。 八、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九、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十、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 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住院醫療補助: 一、臺北縣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低收入戶可以戶口名簿影印本代替 三、低收入戶證明書(中低收入戶檢附全戶綜合所得納稅證明暨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 五、醫療收據正本一份。 六、具領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如具領人非受補助對象,應檢附受補助人所開立之切結書。 八、領據:具領人如為機構填寫領據(機構)一份。 具領人如為一般民眾填寫領據(一般民眾)一份。 |
申請方式
1.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補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由公所初審後送本府核定。 2.申請看護補助,應於看護行為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3.申請醫療補助,應於出院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
交付方式
交付方式: 1.將審查結果通知公所,由公所轉知民眾。 2.經審查符合補助資格者,本補助款項由本府於辦妥撥款手續後匯入受補助者帳戶或其指定帳戶。 |
處理期限
工作天:14天。(不含退補件天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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